东太湖度假区(太湖新城)同安东路以北、黄沙路以西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1. 项目基本情况
东太湖度假区(太湖新城)同安东路以北、黄沙路以西地块(简称“项目地块”)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通安东路北侧、黄沙路西侧,东至黄沙路,南至同安东路,西至农田,北至农田。本项目地块占地面积为11193.23平方米(约16.79亩)。根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知,地块上历史一直为农田。
目前地块拟供地,根据《苏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条件》(2025.11.24),地块未来拟规划为一类 工业用地(M1),用地性质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规定的工业用地,同时也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政发[2016]169号)、《苏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府[2017]102号)的相关要求,江苏省吴江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于2025年11月委托江苏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简称“我司”)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25年11月我司在地块内开展了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内容包括文件审阅、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识别了调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可能存在的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现场初步采样检测工作于2025年12月起开展,根据调查情况编制了《东太湖度假区(太湖新城)同安东路以北、黄沙路以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2. 第一阶段地块环境调查
2.1 资料收集
通过调阅Google Earth历史影像和天地图历史影像资料,初步获取了本地块1966年之后的用地影像。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以及与相关人员访谈(《现场踏勘记录单及人员访谈记录单》见附件)得知了项目地块历史上一直为农田,无工业企业。
2.2现场踏勘
2025年12月9日,我院工作小组对项目地块进行了现场踏勘工作。经现场踏勘发现,地块内主要为农田,地势无明显起伏。我司工作小组在现场踏勘的过程中,未发现明显污染痕迹,土壤并未散发出异常气味,植被生长良好,现场整体环境良好。
2.3人员访谈
2025年5月,我院工作小组对本地块进行了人员访谈,通过走访地块土地使用权人、环保管理人员以及周边居民获知:项目地块内一直为农田,无工业企业。
3. 第二阶段地块环境调查
3.1快速检测
本次调查采用有机快速检测仪PID、便携式重金属分析仪XRF进行现场快速检测,现场PID检测无异常,重金属含量均在可接受水平。
3.2布点采样
本次调查地块采用系统布点法(60×60m)进行采样点位布设,共布设7个土壤监测点位(含1个对照点),土壤监测点位采样深度为6.0m,共送检土壤样品31个(含4个对照点样品、3个土壤平行样);布设4个地下水监测点(含1个对照点),建井深度为6.0m,共送检地下水样品5个(含1个对照点样品、1个地下水平行样)。
本次调查土壤和地下水检测因子均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基本45项(含苯乙烯)、pH值、石油烃(C10-C40)、2-丁酮。

图1 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点位布设图(2023年影像)
4. 检测结果
土壤所检污染物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所检污染物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地下水标准限值、《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 号)附件5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5. 结论
(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
地块内一直为农田,无工业企业,无环保投诉事件,对地块环境影响较小;相邻地块历史上主要考虑地块南侧苏州泰中意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和东侧吴江市飞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苏州百信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苏州润泰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苏州尚森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过程可能对地块环境产生影响,并识别特征因子石油烃(C10-C40)、苯乙烯、2-丁酮。
综上,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项目地块周边存在潜在污染源,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要求,建议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2)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
本次调查活动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开展,土壤所检污染物含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要求,地下水所检污染物浓度符合选用标准,地块后期可以作为第二类用地(一类工业用地M1)开发利用,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进一步的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